(2017)豫1725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韩根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韩根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刑初185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54年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农民,住确山县。系本案被害人李某4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38岁,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农民,住确山县。系本案被害人李某4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农民,住确山县。系本案被害人李某4次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系本案被害人李某4女儿。被告人韩根强,男,1964年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确山县。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诉被告人韩根强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请求撤回附带民事起诉。经审查,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请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撤回附带民事起诉。审 判 长 王守军审 判 员 高 辰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