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帅锋与洛阳伟业天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帅锋,洛阳伟业天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996号原告郭帅锋,男,199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洛阳伟业天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东段9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暄。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帅锋诉被告洛阳伟业天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直接向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院通知原告郭帅锋预交公告费用,原告郭帅锋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后,未缴纳公告费用,致案件无法进行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郭帅锋承担。审 判 长 郭 瑜审 判 员 常鹏翼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淑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