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5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喻某与吴某、武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吴某,武汉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5723号原告:喻某,男,1972年1月24号出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某,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武汉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吴伟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诉被告吴某、被告武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0元,减半收取379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424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审 判 长 秦志奇审 判 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王 志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