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越森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越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701号罪犯周越森,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穗越法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越森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越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周越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越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获得嘉奖五次,获得2016年度记功,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越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较好,获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该罪犯多次冒用多人名义,骗领信用卡,透支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恶劣。本院综合该罪犯的罪行、余刑长短及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周越森不予假释。将罪犯周越森的假释建议书及案卷材料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