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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琚伟伟与权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伟伟,权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712号原告:琚伟伟,男,汉族,1985年8月13日出生,住济源市。被告:权君君,女,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住济源市。原告琚伟伟与被告权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琚伟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权君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琚伟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30日,权君君、孟凡昌夫妇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借款仍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权君君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9月30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权君君向原告借款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权君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故对琚伟伟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权君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琚伟伟借款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权君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婉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