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海群与被执行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群,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海群,男,汉族,1951年6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031951********,住宝鸡市金台区朗润新城*单元****号。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60年4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021960********,宝钛集团职工,住宝鸡市宝钛老区7号楼1单元201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295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海群与被执行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7925元及利息。案件执行中,除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外,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线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致该案无法继续执行。已经执行标的17500元,未执行标的为20425元及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0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聂卫东代执行员 赵鹏康代执行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