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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景县冠峰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新智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县冠峰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新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财保18号申请人:景县冠峰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景县王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34365746K法定代表人:赵庆伟。被申请人:山东新智机械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068744428T组织机构代码068744428法定代表人:彭文峰。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智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