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胡艳、成都金河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胡艳,成都金河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44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负责人:王波,行长。被告一:胡艳。被告二:成都金河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胡艳、成都金河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撤回对胡艳、成都金河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58元,减半收取为4479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负担。审判长 刘小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樱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