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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督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对张玉双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张玉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122民督639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代表人:XX,系靠山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张玉双,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以下简称靠山支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靠山支行称,2007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张玉双在该支行借款28,000元,月利率为11.73‰,约定还款日为2008年9月20日,并提供贷款凭证一份。被申请人至今仅还款1569.74元,未按约定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故要求被申请人张玉双给付靠山支行借款26,430.26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玉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借款26,430.26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1.73‰,自2007年10月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为止,利随本清)。申请费154元,由被申请人张玉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