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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文俊、黄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张春霞、唐俊芳、周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文俊,黄波,张春霞,唐俊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周先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文俊,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礼,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波,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德阳市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霞,女,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闽,绵阳市安州区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俊芳,女,194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闽,绵阳市安州区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198号。主要负责人:谭榜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跃,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先明,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上诉人董文俊、黄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德阳公司”)、张春霞、唐俊芳、周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3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波、董文俊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2017年6月12日以已与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张春霞、唐俊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波、董文俊在本院审理期间分别与被上诉人张春霞、唐俊芳自愿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上诉人黄波、董文俊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波、董文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0元,减半收取6480元,由上诉人黄波负担4850元,上诉人董文俊负担163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 敏审判员 李玉兰审判员 魏红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