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赤壁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江伟清、吴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赤壁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伟清,吴竹英,涂红梅,涂蒲珍,宋荣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866号原告:湖北赤壁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赤壁市陆水湖大道245号。法定代表人:陈洪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伟清,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赤壁市。被告:吴竹英,女,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赤壁市。被告:涂红梅,女,汉族,1978年6月16日出生,住赤壁市。被告涂蒲珍,女,汉族,1959年5月6日出生,住赤壁市。被告:宋荣洲,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赤壁市。原告湖北赤壁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伟清、吴竹英、涂红梅、涂蒲珍、宋荣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赤壁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伟清、吴竹英、涂红梅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共计264215元,以及自2016年5月17日至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江伟清、吴竹英、涂红梅承担原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3、判令被告涂蒲珍、宋荣洲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湖北赤壁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5年2月11日,被告江伟清、吴竹英、涂红梅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客户借款合同》和《个人借款合同》,三原告向原告贷款25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息约定为9%,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同日,被告涂蒲珍、宋荣洲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从2016年1月起,现欠原告贷款本息及罚息共计264215元,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湖北赤壁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江伟清等五人,既不能提供五人的具体的住所,又不能提供该五人下落不明的证据,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赤壁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