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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执异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博越汽车经济有限公司与陈艳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陈艳,重庆市博越汽车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异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刘亚干,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国浩律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艳,女,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第三人重庆市博越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蒋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晓曼,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重庆分行)与陈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陈艳不能履行本院(2016)渝0103民初字第157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第三人重庆市博越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诺自愿代被执行人陈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工行重庆分行现申请追加重庆市博越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其承诺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重庆市博越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为(2017)渝0103执0124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凌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