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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汤宜连与汤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宜连,汤井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504号原告:汤宜连,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刚,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井超,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汤宜连与被告汤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宜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汤宜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