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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中德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德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0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中德,男,1973年10月3日生,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中德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永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中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5日中午,被告人陈中德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街某号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以210元价格向李某销售一盒“中华牛鞭”,同日下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对该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查获“美国延时王”、“中华牛鞭”、“金刚钻”等15种39盒(瓶)药品,予以扣押。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从陈中德店中查获的药品及陈中德销售给李某的药品均无对应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陈中德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中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李某的证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结果的函,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陈中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中德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中德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中德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假药39盒(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钟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