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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79沙健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健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健勇,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健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健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沙健勇饮酒后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从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北路北城海鲜馆出发,途经公园北路、中央大道,沿中央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启东汽车客运站停车场北门口路口时,误认为系和平路口即左转弯驶入该车站停车场,后因登记车牌问题与车站保安发生争吵,车站工作人员见状报警。民警至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沙健勇具有酒后驾驶嫌疑,即带其至启东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沙健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沙健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沙健勇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王某、龚某、顾某、郁某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附照片)、行驶路线图、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工作说明、侦查实验笔录,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车辆照片,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沙健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健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健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沙健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健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史 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