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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徐建修罚金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177号移送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建修,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关于移送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徐建修罚金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的罚金200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徐建修判处罚金2000元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鸿涛审判员  熊绍清审判员  龙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