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吕、袁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吕,袁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618号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凌光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欢,系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林吕。被告:袁盈。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吕、袁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在庭外达成调解方案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37元,减半收取2818元,由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斌人民陪审员 陶维寿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西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