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石海诉四川鹤鸣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仪陇第307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四川鹤鸣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仪陇第307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677号原告:石海。被告:四川鹤鸣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仪陇第307店。负责人:杜婷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诉被告四川鹤鸣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仪陇第307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石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98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罗 兴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