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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石海诉四川鹤鸣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仪陇第307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四川鹤鸣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仪陇第307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677号原告:石海。被告:四川鹤鸣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仪陇第307店。负责人:杜婷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诉被告四川鹤鸣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仪陇第307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石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98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罗 兴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