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合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859号被执行人:张合平。本院在执行张合平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合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7日张合平交纳罚金50000元。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