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翠凤与崂山区黑马印象家具旗舰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翠凤,崂山区黑马印象家具旗舰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8号申请执行人胡翠凤,女,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崂山区黑马印象家具旗舰店,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张南。申请执行人胡翠凤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崂山区黑马印象家具旗舰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崂山区黑马印象家具旗舰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5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崂山区黑��印象家具旗舰店案款1600元,扣缴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崂劳人仲案字【2016】第54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