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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镇营盘村二组农民。被执行人杜某某,男,生于1963年7月4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某某陆续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保证金60000元,2017年6月12日,双方当事人就剩余保证金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杜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保证金40000元、7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8月30日前50000元、9月30日前付清利息21078元、诉讼费230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