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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碧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453号原告: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东门南路。法定代表人:王书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明亮,三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碧华,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穗县,原告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因被告胡碧华外出联系不上,原告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穗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年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庆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