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戚小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057号申请执行黄岩,女,回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綦晓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大鹏,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戚小明,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原告黄岩与被告戚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6602号���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岩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戚小明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885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戚小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戚小明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戚小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01民初6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汪 霄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鑫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