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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曾文洪与苏锦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洪,苏锦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676号之一原告:曾文洪,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男,194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系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凤山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苏锦树,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曾文洪与被告苏锦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曾文洪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苏锦树归还借款10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017年6月12日,曾文洪以欲与苏锦树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文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文洪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曾文洪负担。审 判 长  黄健美人民陪审员  李荣春人民陪审员  陈尾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政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