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卓彩梅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郊支行、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彩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郊支行,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843号原告:卓彩梅,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郊支行,住所地:韶关市十里亭建设北路。负责人:赖文斌,该行行长。被告: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港乐园16号三层。法定代表人:周景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卓彩梅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郊支行、大连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卓彩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彩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彩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99元,减半收取549.5元,由原告卓彩梅负担。审 判 长 朱楚贤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人民陪审员 郭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思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