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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钟声、林有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声,林有生,毛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77号申请人:钟声,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申请人:林有生,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两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涛,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毛新强,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声、林有生诉被申请人毛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声、林有生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毛新强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毛新强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