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7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卢卫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卫刚,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卫刚,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村民,住。委托代理人罗育,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明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三合国际城1号楼17层11702号房。法定代表人王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蔺飞,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卫刚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10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卢卫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与西安旅商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卢卫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卫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卢卫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赵 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