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鞍山市祥泰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祥泰锡业有限公司(原马鞍山市华新锡合金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555号原告:马鞍山市祥泰锡业有限公司(原马鞍山市华新锡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x区xx村x庄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40506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谷大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x区x街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10700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林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峰,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祥泰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祥泰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祥泰锡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市祥泰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3元(已减半),由原告马鞍山市祥泰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