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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守岱、张公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守岱,张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黄守岱,195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朱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张公东,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守岱被执行人张公东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1999)郊山经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