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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永申与滦平县红旗镇南白旗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申,滦平县红旗镇南白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351-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申,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滦平县红旗镇南白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申与滦平县红旗镇南白旗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滦平县红旗镇南白旗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元,现因本院已依法扣划了标的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滦平县红旗镇南白旗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   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海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