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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秀平与三河市益竹纸制品分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平,三河市益竹纸制品分装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348号原告:张秀平,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三河市益竹纸制品分装厂,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赵屠庄村,组织机构代码L7173981-7。负责人:徐丽媛,该厂厂长。原告张秀平诉被告三河市益竹纸制品分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秀平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河市益竹纸制品分装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平撤回对被告三河市益竹纸制品分装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秀平承担(已向本院预交)。审判员  马凤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