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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再礼与被告郝明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再礼,郝明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508号原告:刘再礼,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郝明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陕西省清涧县。原告刘再礼与被告郝明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再礼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再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刘再礼负担。审判员  贺世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师春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