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鹿某、张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刑初35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鹿某,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胶检公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鹿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17时许,在胶州市铺集镇张家屯村,被告人张某、鹿某与被害人郭某因邻里矛盾发生纠纷,后鹿某持铁锹、张某持木棍对郭某实施殴打,将郭某打伤。后经鉴定,郭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鹿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取得谅解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处缓刑。被告人鹿某、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郭某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告人鹿某、张某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又查明,2017年5月2日,被告人鹿某、张某与被害人郭某达成刑事赔偿协议,二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郭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12万元。郭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鹿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鹿某、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鹿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鹿某、张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有以上从宽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且经相关机构对其进行评估,适用社区矫正,故依法采用山东省胶州市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鹿某、张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鹿某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松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玫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