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8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执行三庭拟稿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曹巧丽,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王延法,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王延国,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杨俊祥,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王银龙,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王延江,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王彦滨,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李立华,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聊城农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巧丽、王延法、王延国、杨俊祥、王银龙、王延江、王彦滨、李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巧丽、王延法、王延国、杨俊祥、王银龙、王延江、王彦滨、李立华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10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