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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扬州靖昕玩具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扬州靖昕玩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2931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5层1501室。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被告:扬州靖昕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828号五亭龙国际玩具礼品城丛翠馆三层336号。法定代表人:王秀晨。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扬州靖昕玩具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庆丽人民陪审员  严晓红人民陪审员  赵凤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易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