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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震昌与田淑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震昌,田淑玲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754号原告赵震昌,男,1948年9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田淑玲,女,1948年12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震昌诉被告田淑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震昌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振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淑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