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震昌与田淑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震昌,田淑玲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754号原告赵震昌,男,1948年9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田淑玲,女,1948年12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震昌诉被告田淑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震昌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振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淑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