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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石云保与曹丽娟、潘则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云保,曹丽娟,潘则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3244号原告:石云保,男,195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曹丽娟,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潘则中,男,193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石云保与被告曹丽娟、潘则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石云保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云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云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石云保负担。审判员  赵一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