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石云保与曹丽娟、潘则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云保,曹丽娟,潘则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3244号原告:石云保,男,195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曹丽娟,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潘则中,男,193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石云保与被告曹丽娟、潘则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石云保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云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云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石云保负担。审判员 赵一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