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无锡泰威电子有限公司与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泰威电子有限公司,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860号原告:无锡泰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南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1510478G。法定代表人:汤亚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俊(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龙王庙工业区第16、1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402924。诉讼代表人:杜艳芝,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原告无锡泰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威公司)与被告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崧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泰威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崧顺公司结欠其公司货款2608025.74元;2.案件诉讼费由崧顺公司承担。原告泰威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泰威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威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泰威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