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9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9957号原告:周某某,男,193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4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志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