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宪升与刘达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宪升,刘达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805号原告陈宪升,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梁承勇,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达森,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广西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宪升与被告刘达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还款协议,并于2017年6月12日下午,被告刘达森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18000元,原告放弃追偿剩余债务。原告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对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宪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65元,由原告陈宪升负担。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夏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