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磊与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冯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928号原告:杨磊,女,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冯健,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杨磊与被告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杨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待证据准备充分后再行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磊撤诉确属自愿,并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磊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