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磊与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冯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928号原告:杨磊,女,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冯健,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杨磊与被告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杨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待证据准备充分后再行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磊撤诉确属自愿,并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磊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