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22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鑫磊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鑫磊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22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鑫磊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奇槎邝边村土名(邝边阜),组织机构代码69244418-9。法定代表人:梁广志。委托代理人陈小玲,系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强,系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鹤洲路口41号3号厅2楼,组织机构代码748864001。法定代表人:方远平。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鑫磊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746660.31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5683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工商、证券、银行、车管、房产等相关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移送被执行人深圳���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本院已依法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尚在破产程序审理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圣春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人民陪审员 梁木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