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周勇、夏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周勇,夏国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840号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常浒河交界处。法定代表人:连允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娜,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勇,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夏国琴,女,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周勇、夏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须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