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5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龙与何多良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何多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5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居民。被执行人:何多良,男,汉族,1973年9月出生,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张龙与何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龙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5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