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龙与何多良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何多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5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居民。被执行人:何多良,男,汉族,1973年9月出生,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张龙与何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龙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5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