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九台区南山好又多连锁超市与袁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区南山好又多连锁超市,袁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686号原告:九台区南山好又多连锁超市,住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万军,九台区土们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经营者:潘教积,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袁泉,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达,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九台区南山好又多连锁超市与被告袁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九台区南山好又多连锁超市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台区南山好又多连锁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