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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方本超与王燕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本超,王燕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财保9号申请人:方本超,男,汉族,1989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厚坪乡。被申请人:王燕,女,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厚坪乡。关于申请人方本超与被申请人王燕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方本超为保证自身的权益得以顺利实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燕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15281069496010)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同时,申请人方本超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责任限额3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方本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方本超提出对被申请人王燕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15281069496010)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的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道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秋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