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郑二宝、王昌亮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二宝,王昌亮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特21号申请人1:郑二宝,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人2:王昌亮,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郑二宝、王昌亮之间恢复原状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1郑二宝与申请人2王昌亮之间恢复原状纠纷,于2017年6月4日经明光市柳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郑二宝在2017年7月5日前恢复与王昌亮家排水(深度为一锹,宽度为一锨)。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允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