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岳阳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金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阳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金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岳阳市岳阳县富荣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健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有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段卫忠,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金成置业有限公司,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会展中心后侧御景华都商务楼6楼。法定代表人:蒋子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阳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金成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岳阳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曾志红审 判 员 唐雨松代理审判员 向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