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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荣与田利时、戈殿敏、周顺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荣,田利时,戈殿敏,周顺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苏荣,女,44岁。被执行人田利时,男,34岁。被执行人戈殿敏,女,34岁。被执行人周顺天,男,34岁。本院在执行苏荣与田利时、戈殿敏、周顺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荣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田利时、周顺天有工资,法院定期扣划被执行人田利时、周顺天工资收入给付申请执行人苏荣,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