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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崔宝华与被告刘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宝华,刘树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886号原告崔宝华,男,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住讷河市。被告刘树海,男,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住讷河市。原告崔宝华与被告刘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10月11日在原告处赊购大豆,合计拖欠大豆款人民币16620.00元整。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欠款,原告多次找索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树海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刘树海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宝华对被告刘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0元,退还原告崔宝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审判长  常玉刚审判员  孙宏英审判员  韩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岩 来源: